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 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受龙门县法律援助处的指派,我受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,担任被告人邹贵强的辩护人,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,发表辩护意见如下: 一、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,被告人邹贵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,危害不大。 1,2006年10月3日,是高新星、赖志锋(均在逃)他们准备好铁撬、大剪钳子、介刀等工具,实施撬门和剪电缆线的,被告仅仅是在外面望风。显然,在这次毁坏财物中,被告人邹贵强没有直接参与毁坏财物,仅仅在客观上起了一个望风的作用,情节是显著轻微的,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,基站被盗后并没有造成信号中断。 2,在这起犯罪中,被告人邹贵强处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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